資助組別一
新成立廣告製作企業及其新晉導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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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填寫申請表格前,必須先詳細閱讀申請指引及申請須知。其後可將填妥及已簽署的申請表格,連同其他附加文件上載至網上申請系統內

  1. 申請資格
    1. 申請的初創廣告製作企業及其新晉導演必須符合以下資格:
      • 持有有效的香港商業登記證;
      • 企業業務以廣告製作為主;
      • 企業成立時間不多於6年(即成立於2013年8月15日或以後)及企業員工數目不多於8人;
      • 申請企業需要夥拍1名新晉導演,負責拍攝受資助的微電影,有關導演無須是申請企業的正式僱員;
      • 上述新晉導演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具有不多於6年的導演經驗;
      • 由主辦機構安排以公開抽籤形式與申請歌手進行配對,拍攝受資助微電影
      • 並非過往任何一屆支援計劃的受資助企業及導演
  2. 評審
    1. 資助組別一(初創企業組):由本地廣告、影視、學術界別專家組成的獨立評審委員會,從申請者中選出22間入選資助組別一(初創企業組)的初創廣告製作企業
  3. 權利及義務
    1. 成功申請的初創廣告製作企業:
      1. 可獲最高港幣11萬元的資助,以製作片長至少4分鐘及不多於8分鐘具故事性的原創微電影。資助金額中,最多50%可以用於製作人員的費用,餘下的金額可以用於其他支出(如租用場地、道具、牌照申請、參與演出歌手的梳頭、化妝、服裝等費用),資助金額將會按照拍攝進度分三期支付;
      2. 須出席為期兩天的製作培訓課程;
      3. 須於受資助微電影中使用由獲配對歌手所提供的歌曲,使用時間需要合共最少一分鐘,當中不包括用於有關微電影片尾的部份;
      4. 須按照有關規定,於限期(2020年1月17日(待定))或之前提交完成的微電影作品,並按主辦機構要求準時提交半製成作品,以作進度檢討;以及
      5. 須出席主辦機構舉辦的配對會暨啟動禮、首映暨頒獎典禮,以及記者會等宣傳活動。
  4. 項目流程
    1. 配對(資助組別一(初創企業組))– 主辦機構以公開抽籤形式為入選資助組別一的初創廣告製作企業、其新晉導演及入選資助組別一的歌手進行配對。抽籤儀式將於2019年10月4日(待定) 舉行。
    2. 簽訂合約(資助組別一(初創企業組))–入選資助組別一(初創企業組)並成功配對的初創廣告製作企業,須分別與主辦機構簽訂製作合約,以製作受資助微電影 。
    3. 提交製作計劃(資助組別一(初創企業組))– 獲配對歌手後,資助組別一的初創廣告製作企業須就有關歌手及其提供之歌曲製作有故事性的微電影,並於2019年10月23日(待定)或以前提交受資助微電影的製作計劃(包括劇本、故事板等),供獨立評審委員會審批。
    4. 專業指導 (資助組別一(初創企業組))–廣告製作企業均須參與指導會議(不少於四次),與支援計劃指定的導師會面,聽取他們的專業意見,以完善其受資助微電影。
    5. 製作(資助組別一(初創企業組))– 受資助微電影的製作計劃或劇本獲批後,有關廣告製作企業須於約八星期內完成其受資助微電影的拍攝及後期製作等工作,並提交已完成初期剪接的版本(Rough cut)供導師審閱,由導師就有關作品提供意見,讓廣告製作企業作最後修改及完善其作品。
    6. 提交最終作品 (資助組別一(初創企業組))–廣告製作企業均須於2020年1月17日(待定)或之前提交其受資助微電影的最終作品,有關規格參閱下文。
    7. 兩組廣告製作企業均須另外提供下列材料供支援計劃作宣傳之用:
      • 上限三分鐘的投票宣傳短片(供呼籲公眾投票選出「最受歡迎微電影獎」得主之用;短片內容建議包括訪問參與有關微電影的導演和歌手等);
      • 受資助微電影的海報及劇照(以JPG形式提交);
      • 受資助微電影的最後修訂對白稿乙份;
      • 廣告製作企業和其導演的中、英文簡介,各100字以內;
      • 獲配對/合作歌手的中、英文簡介,各100字以內;以及
      • 受資助微電影的中、英文簡介,各150字以內。
  5. 微電影拍攝及內容指引
    1. 受資助微電影必須全部以香港為取景地。
    2. 參加資助組別一(初創企業組)的歌手會參與不多於二天的拍攝工作,每天拍攝時數不多於八小時。
    3. 入選支援計劃的初創及小型廣告製作企業(下統稱為「廣告製作企業」)須與獲配對或合作歌手,在劇本、人物造型、髮型、化妝等方面通力合作,確保故事內容不影響歌手形象。
    4. 受資助微電影的內容不能摻雜任何商業元素,包括但不限於不能接受其他資助,不能以任何形式鳴謝或顯示支援計劃的主辦、贊助及支持機構以外的任何機構的名稱、標誌、產品、服務及其他內容等。
    5. 受資助微電影的內容須符合一般電視播放準則,包括但不限於內容不得涉及:妨礙社會善良風俗、擾亂公共秩序、政治議題、誹謗、不雅、淫褻或低劣品味的內容;可能導致任何人士或羣體基於民族、國籍、種族、性別、性取向、宗教、年齡、社會地位、身體或心智不健全等原因,而遭人憎恨或畏懼或受到污蔑或侮辱的材料;或不良用語、隱喻、性與裸露、令人極度不安的鏡頭、用以預示或模擬死亡或受傷情形而令人毛骨悚然的音響效果、以超自然事物或迷信使人產生焦慮或恐懼、虐待、殘暴對待兒童或動物、任何可能令兒童產生歇斯底里反應、發惡夢或其他困擾情緒的事物,以及使用粗俗用語等。
    6. 廣告製作企業須採用獲配對或合作歌手為其受資助微電影所提供之音樂作品作故事內容及/或背景音樂。
    7. 受資助微電影須於片頭按指定格式(包括名稱及機構標誌)鳴謝支援計劃的主辦機構(即香港互動市務商會)、主要贊助機構(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創意香港」)等,及顯示免責聲明,有關鳴謝及免責聲明不包含於有關微電影的片長之內,主辦機構會提供有關鳴謝及免責聲明的內容,供廣告製作企業加入微電影的片頭。
    8. 主辦機構對影片內容是否達到大會要求和播放標準,有最終的決定權。
  6. 微電影要求及規格
    1. 資助組別一(初創企業組)的受資助微電影片長須至少4分鐘及不多於8分鐘;
    2. 須以高清規格拍攝;及
    3. 最終作品須同時備有繁體中文及英文字幕。
  7. 受資助微電影之版權
    1. 受資助微電影須為有關廣告製作企業的原創,製作企業不得涉及其他版權之侵權及不法行為。
    2. 廣告製作企業不得擅自在受資助微電影中,採用別人之音樂、錄像或微電影片段。
    3. 個別受資助微電影若有涉及任何侵權的行為,一切法律責任由有關廣告製作企業承擔,支援計劃的主辦、贊助及支持機構等概不負責。
    4. 受資助微電影的版權歸主辦機構擁有,負責創作及製作的廣告製作企業可以有限度地展示其受資助微電影作宣傳其服務之用,例如可以向個別客戶展示或在展覽攤位內向參觀者展示,但未得主辦機構同意之前,不可以公開放映或在任何媒體(包括互聯網)上播放有關受資助微電影。